别处编码:
8.2 药物过量性头痛。
诊断标准:
A. 头痛曾确诊为8.1缘于某种物质使用或接触的头痛或其亚型,并符合标准C
B. 已停止使用或接触该物质
C. 停止接触后头痛持续3个月以上
D. 不能用ICHD-3的其他诊断更好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