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缘于头颅、颈部、眼、耳、鼻、鼻窦、牙、口腔、或其他面部或颈部构造疾病的头痛或面痛
11.1 缘于颅骨疾病的头痛
11.2 缘于颈部疾病的头痛
11.2.1 颈源性头痛
11.2.2 缘于咽后肌腱炎的头痛
11.2.3 缘于头颈肌张力障碍的头痛
11.3 缘于眼部疾病的头痛
11.3.1 缘于急性闭角型青光眼的头痛
11.3.2 缘于屈光不正的头痛
11.3.3 缘于眼部炎性疾病的头痛
11.3.4 滑车头痛
11.4 缘于耳部疾病的头痛
11.5 缘于鼻或鼻窦疾病的头痛
11.5.1 缘于急性鼻窦炎的头痛
11.5.2 缘于慢性或复发性鼻窦炎的头痛
11.6 缘于牙齿疾病的头痛
11.7 缘于颞下颌关节紊乱(TMD)的头痛
11.8 缘于茎突舌骨韧带炎的头面痛
11.9 缘于其他颅、颈、眼、耳、鼻、鼻窦、牙、口或其他面、颈部结构异常的头面痛
别处编码:
由于头颈部外伤所致的头痛在5. 缘于头颈部创伤的头痛中分类。尤其注意挥鞭伤所致的头痛也在此分类中,尽管这些头痛很可能是由于颈部病变导致的。表现为神经痛样的面部、颈部和/或头部疼痛在13. 痛性颅神经病变和其他面痛中分类。
概述
原发性或继发性头痛或兼而有之? 适用于诊断 11. 缘于头颅、颈部、眼、耳、鼻、鼻窦、牙、口腔、或其他面部或颈部构造疾病的头痛或面痛的其他疾病的一般规则。
当某一新发头痛首次发作与颅骨、颈椎、面部、眼、耳、鼻、鼻窦、牙齿、口腔这些可以导致头痛的疾病部位在时间上关系密切的时候,编码为缘于这些因素的继发性头痛。新发头痛具备ICHD3原发性头痛的部分特征时此分类仍然成立。
若已经存在的符合原发性头痛诊断的头痛转变为慢性或加重(通常指发作频率加倍和/或程度加重)与颅骨、颈椎、面部、眼、耳、鼻、鼻窦、牙齿、口部这些可以导致头痛的疾病在时间上关系密切,最初的头痛诊断和由于颅、颈、眼、耳、鼻、鼻窦、牙齿、口部或面部或颈部其他疾患所致的头面部疼痛(或其中的一种类型或亚型)的诊断均应同时诊断,前提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类疾患可以导致头痛。
简介
颈椎和头颈部其他结构疾患常被认为是头痛的常见原因,因为很多头痛似乎起缘于颈椎、颈背部、枕部或上述部位的某一局部。事实上颈椎退行性病变在40岁以上的人群均可见到。然而,大规模的对照研究显示这些变化同样普遍的存在于患有或未患有头痛的人群中。因此,椎关节强直和骨软骨病变不是导致头痛的确定性因素。相似的情形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普遍存在的疾患,如慢性鼻窦炎、颞下颌功能紊乱以及眼屈光不正。
事实上,对于11. 缘于头颅、颈部、眼、耳、鼻、鼻窦、牙、口腔、或其他面部或颈部构造疾病的头痛或面痛,没有特定的诊断标准可以区分任何形式的头痛。为了定义这些头面痛而仅仅列出临床表现是不够的,因为这些临床表现往往不具备特异性。这一章诊断标准的目的不是去描述这一类里所有可能的头痛亚型,而是为了在头面痛和颅、颈、眼、耳、鼻、鼻窦、牙齿、口或其他面部或颈部疾患之间建立一种特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在这章节中确定严格、明确、可操作的诊断标准,对颈源性头痛和本章中其他原因导致的头痛是很有必要的。由于一些诊断试验没有被认可或标准没有被确认,目前建立确诊试验是不可能的。相反,目的是去推动可靠、有效的操作试验的发展,来证实在头痛与颅颈疾患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
基于这些原因,以及本章中头痛原因的多样性,很难去描述由这些原因导致头痛和/或面部疼痛的一般性的诊断标准。然而,大部分情况与下列几点一致:
A. 头痛或面部疼痛符合标准C
B. 有临床、实验室、和/或影像学证据发现能导致头痛的颅、颈、眼、耳、鼻、鼻窦、牙齿、口部或其他面部或颈部结构的疾患或损害
C. 有证据指出疼痛是缘于这些疾患或损害
D. 不能用ICHD-3中的其他诊断更好地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