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缘于躯体化障碍的头痛1

描述:

头痛发作作为躯体化障碍的症状性表现的一部分。

诊断标准:

A. 任何头痛符合标准C

B. 同时符合下列2项以符合躯体化障碍的诊断:

  1. 30岁以前就出现许多躯体不适的主诉病史,且不能用已知的医疗情况充分解释,或有相关的医疗情况但超过了病史、体格检查或实验室结果所能预期的范畴。
  2. 病程过程中,符合下列全部4项:
    a) 疼痛至少累及四个不同的部位或功能(如缘于头,胸,后背,腹部,关节,四肢和/或直肠,和/或在月经期,性交和/或排尿)
    b) 至少存在2个疼痛以外的胃肠道症状(如,非怀孕期的恶心,腹胀、呕吐,和/或对数种不同的食物不耐受)
    c) 至少存在1个疼痛以外的生殖系统症状(如性冷淡、勃起或射精障碍,月经不规律,经期出血过多和/或孕期全程呕吐)
    d) 至少存在除疼痛外的1种假性神经症状(如协调或平衡障碍,瘫痪或局部无力,吞咽困难或咽部哽咽感,失声,尿储留,幻觉,触觉或痛觉缺失,复视,失明,耳聋,癫痫等转换症状,失忆,和/或非晕厥性意识丧失等分离症状)

C. 至少符合下列3项中的1项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1. 头痛随着躯体化障碍其他躯体症状的出现而发生或程度上明显加重
  2. 头痛伴随着躯体化障碍其他躯体症状的波动而症状持续或减轻
  3. 头痛随着缘于躯体化障碍的其他躯体症状的缓解而减轻

D. 不能用ICHD-3中的其他诊断更好地解释。

注释:

1. 需要注意的是,躯体化障碍本身并没有纳入2013年发行的美国精神病学协会诊断手册最新修订版—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躯体化障碍已经被躯体症状失调这一分类所取代,躯体症状失调是以1个或更多的躯体症状为特征,患者有对自身症状严重程度的不成比例的、固执的想法,对健康或症状持续高度焦虑,且/或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经历来关注健康或症状。考虑到此种分类方法存在明显的异质性(既包括了对头痛严重程度的不成比例的关注的头痛患者,同样也包括了在持续多种躯体化症状中有头痛表现的经典的躯体化障碍的病例),故认为只有当头痛作为多种躯体化主诉中1个主要症状时,才有可能评判其归因。因此ICHD-3版继续沿用DSM-IV版中关于躯体化障碍的定义标准。

评注:

躯体化障碍是以多种不适症状以及对这些症状或健康问题的反应过度或适应不良为特征。这些症状包括胃肠道疾病或功能障碍,背痛,肢端或关节疼痛,头痛,胸痛和/或呼吸困难,眩晕,疲劳感和/或无力以及睡眠障碍。不管医学上能否解释,患者的痛苦感受是真实的。患者典型的症状为经历痛苦和严重的功能障碍。这些症状可能伴随或不伴随已诊断的一般内科疾病和精神类疾病。可能有一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几乎无法减轻患者的问题。临床医生的观点认为,许多患者似乎治疗无效,新的干预或治疗手段只会使现有的症状加重或引发新的副作用或并发症。一些患者认为其医疗评估和相关治疗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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