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缘于头部创伤的急性头痛

别处编码:

头部加速/减速运动,伴有颈部的过屈/过伸的创伤被称为挥鞭伤。继发于此类创伤的头痛被编码为5.3 缘于挥鞭伤的急性头痛。继发于非创伤性外科开颅手术的急性头痛被编码为5.5 缘于开颅术的急性头痛

描述:

头部创伤后的头痛持续时间少于3个月。

诊断标准:

A. 头痛发作符合标准C和D

B. 存在已经发生的头部创伤1

C. 头痛发生于下列任意情况的7天之内:

  1. 头部创伤后
  2. 头部创伤后意识恢复
  3. 头部创伤后停用对感知或描述头痛能力有损害的药物

D. 至少符合下列2项中的任意1项:

  1. 头痛在其发生后3个月内缓解
  2. 头痛虽未缓解,但距其发生不超过3个月

E. 不能用ICHD-3中的其他诊断更好地解释。

注释:

1. 头部创伤被定义为外部力量作用于头部造成的结构或功能的损伤。包括物体与头部之间的撞击、异物刺入头部、头部遭受冲击力或爆炸力、以及其他尚未定义的外力。

评注:

头痛必须在7天内发生的规定有些武断(见序言部分)。与更长的时间间隔相比,7天的时间限定对于5.1缘于头部创伤的急性头痛具有较高的特异性(即更强的因果关系证据),但敏感性相对较低。是否有更合适的时间限定尚需进一步的研究。同时,当损伤和头痛间隔时间超过7天时,附录中的诊断标准(参见)中 A5.1.1.1 缘于头部中重度创伤的迟发性急性头痛和 A5.1.2.1 缘于头部轻中度创伤的迟发性急性头痛可能更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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