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缘于头部创伤的持续性头痛

别处编码:

由于头部加速或减速运动伴随颈部屈曲或背伸导致的外伤,被归类为挥鞭伤。缘于如此外伤的持续性头痛被编码为5.4缘于挥鞭伤的持续性头痛。除头外伤以外,因为其他原因而行开颅术所致的持续性头痛,被编码为5.6缘于开颅术的持续性头痛

描述:

头部创伤所致的头痛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

诊断标准:

A. 头痛发作符合标准C和D

B. 头部创伤1已经发生

C. 头痛发生于下列任意情况的7天之内:

  1. 头部创伤
  2. 头部创伤后意识恢复
  3. 头部创伤后停用对感知或描述头痛能力有损害的药物

D. 头痛开始后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

E. 不能用ICHD-3的其他诊断更好地解释2

注释:

1. 头部创伤被定义为外部力量作用于头部造成的结构或功能的损伤。包括头和物体间的碰撞、异物刺入头部、头部遭受冲击力或爆炸力、以及其他尚未定义的外力。
2. 当外伤后头痛变成持续发作,则需要考虑8.2药物过量性头痛的可能。

评注:

头痛必须在7天内发生的规定多少有点武断(见以上序言)。与更长的时间间隔相比,根据7天时长产生的诊断标准对于5.2缘于头部创伤的持续性头痛具有较高的特异性(即因果关系更强),但是敏感性相对较弱。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研究以确定是否其他时间间隔更加恰当。同时,当头部创伤和头痛发生的时间间隔超过7天时,可以使用附5.2.1.1缘于头部中重度创伤的迟发性持续性头痛和附5.2.1.1缘于头部轻度创伤的迟发性持续性头痛的附录标准。

为了与ICHD-Ⅱ关于慢性创伤后头痛的诊断标准保持一致,并与其他继发性头痛诊断的时间间隔保持一致,3个月被认为是合理的时间间隔,缘于头部创伤或损伤的头痛时长超过3个月被认为是持续性头痛。有必要进一步地研究来证实是否更短或更长的时间间隔可能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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