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0 缘于非头痛治疗药物长期使用的头痛
别处编码:
头痛患者长期过度使用急性头痛治疗药物后并发的头痛应归类到8.2 药物过量性头痛或其亚型。
口服联合避孕药期间发生的头痛应归类到8.3.3雌激素戒断性头痛。
描述:
长期使用用于其他治疗目的(而非治疗头痛)的药物后,头痛作为一种不良反应发生,并且这种头痛不一定可逆。
诊断标准:
A. 头痛每月发作≥15天,同时符合标准C
B. 长期服用用于其他治疗目的(而非治疗头痛)的药物
C. 符合下列全部2项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 头痛发作与药物使用在时间上密切相关
- 至少符合下列3项中的1项:
a) 增加药物剂量后头痛程度显著加重
b) 减少药物剂量后头痛显著改善或消失
c) 停止使用药物后头痛缓解 - 药物是公认的至少在某些人群中长期使用后可引起头痛
D. 不能用ICHD-3中的其他诊断更好地解释。
评注:使用或接触的药物剂量和持续时间可能导致头痛性质随着药物的变化而变化。同样的,如果这种作用是可逆的,所需要的头痛缓解时间也不同。
通常用于避孕或激素替代治疗的外源性激素,并非是头痛治疗药物;因此,8.1.10 缘于非头痛治疗药物长期使用的头痛现在也包括激素治疗期间的不良事件(以前归类于8.1.12 源于外源性激素的头痛)。经常使用外源性激素可能导致头痛频率的增加或产生偏头痛样的新发头痛或其他类型的新发头痛。诊断的一般原则是,当头痛的首次出现与规律使用的外源性激素具有紧密的时间相关性时,则归类于8.1.10缘于非头痛治疗药物长期使用的头痛。
当早已存在的表现为原发性头痛特点的头痛发展成慢性或明显加重(通常意味头痛的频率和/或程度加倍或以上),并且与规律使用的外源性激素具有明显的时间相关性时,最初的头痛诊断和8.1.10 缘于非头痛治疗药物长期使用的头痛的诊断都应该给出。
除此以外,8.1.10 缘于非头痛治疗药物长期使用的头痛可能是药物的直接药理效应所致的结果,例如血管收缩可产生恶性高血压,或继发性效应,如药物引起的的颅内高压。后者被认为是长期使用合成类固醇,胺碘酮,碳酸锂,萘啶酸,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四环素和米诺环素的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