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药物过量性头痛

曾用名:

药物引起的头痛;药物滥用性头痛;反跳性头痛。

别处编码:

当原发性头痛的患者因服用过量的药物产生新的头痛或使原来的头痛加重,而符合8.2 药物过量性头痛(或其亚分类)的诊断标准时,需同时被诊断为药物过量性头痛和其之前就存在的原发性头痛。如果患者同时符合1.3 慢性偏头痛和8.2 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标准,则应同时被诊断为这2个疾病。

描述:

既往有原发性头痛因规律服用(每月大于10天或15天,根据药物种类不同而变化)过量的急性或症状性头痛治疗药物导致每月头痛发作15天以上,并且持续至少3个月。一般情况下,停止过量服用药物后头痛可缓解,但也不是所有患者都有缓解。

诊断标准:

A. 原发性头痛患者每月头痛发作的天数≥15天

B. 规律服用过量的头痛急性治疗或症状性治疗药物3个月以上1,2,3

C. 不能用ICHD-3中的其他诊断更好地解释。

注释:

1. 根据过量使用药物的不同和各亚型的诊断标准,患者应被同时诊断为一种或多种药物过量性头痛的亚型。例如,患者同时符合8.2.2曲坦类过量性头痛和8.2.3非阿片类止痛药过量性头痛中1个类型的诊断标准,则患者应同时被诊断为这两种疾病。有一种例外,当患者过量服用复方止痛药时应被诊断为8.2.5复方止痛药物过量性头痛,而不是根据复方止痛药中不同的成分来诊断。
2. 服用多种头痛治疗药物的患者即使在每一种药物都没有过量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整体的药物过量。这一类患者应被诊断为8.2.6缘于多重而并非单一种类药物的药物过量性头痛
3. 当服用多种头痛治疗药物的患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药物名称和用量时,需诊断为8.2.7缘于未确定的或未经证实的多重药物种类的药物过量性头痛,直到可以获得更多的用药信息。在几乎所有病例中,都需要记录头痛日记。

评注:

8.2药物过量性头痛的发生是易感患者和过度使用药物共同作用的结果。之前患有原发性头痛的药物过量性头痛患者中最常见的原发性头痛是1. 偏头痛和2. 紧张型头痛,只有很少的患者有其他类型的原发性头痛,如3.1.2慢性丛集性头痛或4.10新发每日持续性头痛

在临床上对8.2药物过量性头痛的诊断是非常重要的。多个国家的流行病学证据表明对于每月头痛15天及以的患者,大约有一半都患有8.2药物过量性头痛。临床证据表明大多数患者在停用过度使用的药物后症状改善,与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反应类似。在药物过量性头痛的管理中对患者提供简单的关于疾病原因和结果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该工作可以在初级诊疗阶段成功实施。常常一本解释疾病的小册子就可以预防或停止药物的过度使用。预防对于可能发生频繁头痛的患者尤其重要。

有些8.2药物过量性头痛患者的行为表现类似于其他药物成瘾的患者,而且头痛患者的依赖程度量表(Severity of Dependence Scale, SDS)得分对预测药物过度使用非常重要。

在下列各种亚型的诊断标准中,关于药物过度使用时间的规定是基于专家的观点而非严谨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用来评估8.2药物过量性头痛发病率的基于人口的跨区域研究可以记录被纳入者同时具备每月头痛≥15天和过量应用急性或系统性头痛治疗药物的情况,但是很少能够收集被纳入者早期的头痛信息、目前头痛的持续时间或药物过量应用时间,和/或其他可能导致该病的因素。因此,诊断标准A和B中的一条或两条可能不能被完全符合。如果患者也不能被诊断为ICHD-3中的其他疾病,则应该被诊断为可能的药物过量性头痛(pMOH),尽管在ICHD-3中并没有提供该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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