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3 非阿片类止痛药过量性头痛
描述:患有原发性头痛的患者每月规律应用一种或多种非阿片类止痛药物大于等于15天而且持续3个月以上导致每月头痛天数大于等于15天。该病通常会随着药物过量应用的停止而缓解,但并不是所有患者都如此。
评注:
若患者符合不止一个8.2.3非阿片类止痛药过量性头痛的亚型的诊断标准,则需要给予所有适用的诊断。
许多患者应用不止一种非阿片类止痛药:一个常见的例子是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和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合用。在ICHD-3中,所有的非阿片类止痛药都被归类为普通止痛药;因此,若患者应用超过一种非阿片类止痛药,而非任何一种单一的药物,大于等于15天/月,应被诊断为8.2.3非阿片类止痛药过量性头痛(在诊断时要注明具体使用的药物)而非8.2.6缘于多重并非单一种类药物的药物过量性头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