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4 其他物质长期使用后戒断性头痛
描述:
除上述药物之外其他长期使用的药物或物质戒断后引起的头痛。
诊断标准:
A. 任何头痛符合标准C
B. 每天使用除上述药物之外的其他物质,持续时间>3月,突然戒断
C. 符合下列全部2项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 戒断该物质后短时间内发生的头痛
- 头痛可在完全戒断该物质后3月内缓解
D. 不能用ICHD-3中的其他诊断更好地解释。
评注:
有部分但不够充分的证据表明下列长期使用物质的戒断可以引起头痛:皮质类固醇、三环类抗抑郁药、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非甾体类抗炎药。
可能还存在其他未被认识到的物质。